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岳某抢劫上诉案

时间:2000-05-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甬刑终字第170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甬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张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1996年5月曾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某甲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某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岳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0年四月四日作出(2000)甬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岳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德扬、代理检察员谢春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12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某、岳某从宁波市X村挟持被害人王X华乘出租车至北仑区X镇X路水库旁,用殴打、胁迫手段,劫得王X华的“雅戈尔”西服1套,“摩托罗拉”传呼机1只,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15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原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X华的陈述、宁波市X区公安分局的抓获张某、岳某经过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辩认笔录、现某、照片、领条,宁波市X区价格事务所的估价报告书、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1998)甬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张某、岳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张某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岳某的上诉理由均称,其均无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无挟持王X华的行为,原判定罪不当,量刑过重,要求改判。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岳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岳某于1999年12月3日下午1时许在宁波市X镇X路水库旁,采用殴打、胁迫手段,劫得王X华的“雅戈尔”西服1套、“摩托罗拉”传呼机1只,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150元的事实清楚,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其在19四年12月3日下午1时许在宁波市X村碰见张某、岳某俩人,张,岳某人拉住其上出租车至大矸镇X路水库旁下车并叫其往水库上面走,其不愿去,张、岳某人即对其拳打致其头部出血,后拿走其“雅戈尔”西服1套、“摩托罗拉”传呼机1只的事实;2、宁波市X区交通巡警大队的抓获张某、岳某俩人经过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辩认笔录、现某、照片、领条等书证,证实张某、岳某二人被抓获的经过及俩被告人犯罪的事实;3,宁波市X区价格事务所估价报告书,证明被劫的“雅戈尔”西服1套价值人民币700元,“摩托罗拉”传呼机1只价值人民币450元的事实:4,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1998)甬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审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事实;5、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岳某对实施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亦均有供述在案。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确已构成抢劫罪。且张某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岳某提出无抢劫他人财物故意,原判定罪不当,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伟权

审判员张某茂

审判员毛尧汀

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轶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