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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2009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某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与本市资阳区X镇X村民臧某某均运送一船卵石到益阳昌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华公司),由于之前周某甲及其合伙人徐某、袁某某与昌华公司签订了供应砂卵石的合同,而该公司与臧某某也有供应砂卵石的口头协议,周某甲与臧某某为争抢生意,均阻止对方的砂卵石起运。同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臧某某得知昌华公司在运周某甲的砂卵石,便带陶某丁、陶某丙等人来到昌华公司砂卵石传送带控制室,强行将传送带开关关掉后离开。被告人周某甲得知后又将开关重新打开,并打电话叫其朋友周某乙带人来帮忙。周某乙邀集罗某某(在逃)及罗某两名朋友(身份不详,在逃)赶来,周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铁棒等凶器分发给周某乙、罗某某等人,并让罗某某及罗某两名朋友手持凶器在传送带控制室下面等候,自己则守在控制室门口。当日凌晨3时许,臧某某得知周某甲重新开启了传送带,便带陶某丁、陶某丙等人来找周某甲谈判,周某甲未予理会。臧某某想继续找周某甲谈判时,罗某成及其两名朋友持刀将臧某某砍伤。之后,在被告人周某甲的授意下,周某乙、罗某某及罗某两名朋友用砍刀、石头将臧某某停放在昌华公司院内的一台车牌号码为湘x的尼桑轿车的挡风玻璃、车身等多处砸坏。经鉴定,被害人臧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裂创,另左手多处裂伤,部分神经、肌腱断裂,经过6个月治疗后左手能对指握物,已构成轻伤。臧某某的车辆损失为x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已赔偿被害人臧某某各项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丙、肖某某、汤某某、徐某、陶某丁、袁某某、廖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臧某某受伤后就医的病历及手术记录,汽车修理单,法医学鉴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及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起了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乙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亦系主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系从犯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综合以上法定从轻、减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二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二年,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二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一年,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文华

审判员陈国钦

审判员刘静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龚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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