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裴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民初字第958号

原告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朱某,被告赵某乙并做为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某某诉称:2008年11月3日,被告赵某甲驾驶豫x号轿车在柳屯镇天然气小区将原告裴某某撞伤。2008年11月7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了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裴某某无责任。经查,豫x号轿车的所有人为赵某乙,该车在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x.97元。

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辩称:事故发生是事实,对责任认定也无异议,赵某甲当时是借用赵某乙的车辆,车主是赵某乙,应由赵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

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辩称: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愿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诉讼费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原告裴某某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2008年11月7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2、交强险保单一份。

3、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一份。

4、出院证及治疗病案等资料一套,证明原告受伤程度及治疗过程和住院天数、出院状况。

5、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治疗的费用。

6、交通费单据,证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交通费支出。

7、原告收入证明,证明该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误工损失。

8、陪护人员收入证明,证明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陪护费损失。

9、住宿费收据,证明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住宿费支出。

10、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非农业户口。

针对原告裴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质证意见为:对09年4月11日、09年2月11日油田总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有异议,没有加盖医院的公章,而且发生的时间是在原告出院以后。对于08年11月13日、11月16日、12月27日及09年2月22日发生在濮阳市高新区骨科医院的费用有异议,该费用发生于原告治疗终结出院以后。对于原告提供的纸尿裤单据没有客户名称,不能证实是原告所发生的费用,另有一张没有金额,另外三张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对拐杖的发票有异议,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应与其治疗的时间、地点、次数相吻合。对于原告的收入证明有异议,该工资表(08年7月至10月)没有原告本人的签名,该工资表不是原始证据,而是后来濮阳市鑫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打印的,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另外,该单位的工资表应有其他人的工资,这样才有说服力,一张工资表上不可能仅有原告一人的工资。对于陪护人员的收入证明有异议,护理人员裴某先、裴某荣只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但证明不了裴某先和裴某荣是护理人员,并且因护理原告被扣发了工资。原告也没有提供在住院期间由二人护理的证明。对住宿费收条有异议,该收条显示租房人朱某租房交房租,而不显示租房时间及租房的用途,且收条的日期是在2008年12月30日,而且该日期经过改动,日期是在原告已出院以后,所以,该证据证明不是本案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同意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的质证意见。

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收条二张,证明已付原告x元。

针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提供的证据,原告裴某某及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均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19时10分,被告赵某甲驾驶被告赵某乙的豫x号轿车沿濮阳县X镇天然气小区由西向东行驶至退休办门口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行,将由东向西靠路北边行走的原告裴某某撞伤。2008年11月7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裴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裴某某被送到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骨盆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头皮挫裂伤并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症。于2008年12月24日出院,住院51天,医疗费x.35元。原告裴某某在住院和出院后,多次到濮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骨科医院就治,医疗费260元。另原告购买座便椅、拐杖共计200元。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97元(被告垫付x元已扣除)。

另查明:被告赵某乙的豫x号轿车在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赔偿限额为x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甲驾驶借用被告赵某乙的车辆将原告裴某某撞伤,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裴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某甲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做为承保人的被告人寿财险濮阳营销部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赵某甲已垫付的x元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被告以原告在濮阳市高新区骨科医院的医疗费单据系在治疗终结出院后的费用为由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从原告的出院医嘱可以看出原告仍需药物治疗,所以,原告在出院后,在濮阳市高新区骨科医院的医疗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纸尿裤单据没有客户名称为由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虽对原告的误工费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也没有申请法庭调查,故被告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住院51天,结合原告的出院证医嘱:伤肢近期免负重,故原告要求按100天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二人计算其护理费,被告对护理人数及护理人员的误工情况有异议,异议理由成立,原告的护理费应按一人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即51天(住院期间)×x元/年=1848.72元。原告住院治疗51天,其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均应为51天×10元/天=510元。原告提供的住宿费单据被告有异议,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求的交通费995元,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原告因此事故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也是事实,故对于原告诉求的交通费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不仅使原告的身体上造成了伤害,也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故原告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33元,误工费5169.64元,护理费1848.72元,住院伙食补助510元,营养费510元,交通费995元,精神抚慰金500元共计x.69元,扣除被告已付款x元为x.69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5元,原告裴某某负担190元,被告赵某甲负担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巧莲

审判员:薛利

审判员:张运景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高文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