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诉叶某某、广东省信宜市信高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石建平,广西思齐(略)事务所(略)。

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广东省信宜市信高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X镇圩。

负责人覃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广东省信宜市信高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广东省信宜市信高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2009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叶某某驾驶粤x号“江淮”牌轻型货车在右转弯过程中,车辆车头部位与冯某某驾驶“绿佳”电动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粤x号“江淮”牌轻型货车所有人为广东省信宜市信高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在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二被告对原告不理不问,且拒绝支付必要的相关费用,原告在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不得已提前出院回家休养。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790.72元元、误工费173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护理费92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电动车修理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x.72元。

被告叶某某辩称:一、被告叶某某驾驶的粤x号“江淮”牌轻型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理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790.72元无异议;

三、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有异议,原告生于X年X月X日,已超过60周岁,不属于法定工期,不应再产生误工费,请法院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四、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无异议;

五、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20元有异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均无证明护理人员的户籍情况,所以应视为农业户籍计算,参照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应为3690元/365天×24天=242.60元;

六、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500元有异议,l有医生建议,请法院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七、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有异议,这是一项尚未发生的费用,如果原告确需后续治疗,待实际发生治疗费后再另行起诉,请法院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八、车辆修理费400元有异议,该项费用我已支付给原告,请法院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九、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有异议,事故发生后,虽然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经过医疗机构的治疗,原告现在伤巳痊愈,并未伤残,且事故发生后,被告叶某某并不象原告所说的对其不理不问,而是积极与其协商解zl,是原告狮子大开口要求叶某某赔偿一些毫无依据的费用,并且不肯出示相关的票据及手续给我向保险公司予以索赔,因此,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是没有依据的,请法院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意见:

误工费不应支付,因原告已60多岁了;

二、护理费,应按农村人口标准支付;

三、营养费,l有任何依据;

四、后续治疗费,没有依据;

五、电动车修理费,叶某某已支付;

六、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诉讼费不是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9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叶某某驾驶粤x号“江淮”牌轻型货车在柳长路X国道柳钢后门右转弯过程中,车辆车头部位与冯某某驾驶“绿佳”电动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北大队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冯某某于当日被送到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7月24日出院,经医生诊断为:1、胸口椎体压缩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医嘱:卧床休息两周,诙雌g胸椎X线片。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子女及家人护理,原告共支付医疗费7790.72元。另查明:粤x号“江淮”牌轻型货车的车主为广东省信宜市信高振兴运输有限公司。粤x号“江淮”牌轻型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8年8月28日至2009年8月27日止。被告叶某某已支付给原告电动车修理费400元。现原告冯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7790.72元、误工费1733元、住院伙食补肋费960元、护理费92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电动车修理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x.72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不应受到非法侵害,侵害公民上述权利的应当赔偿权利人的财产及精神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叶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广东省信宜市信高振兴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的车主,应与被告叶某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叶某某提出其驾驶的粤x号“江淮”牌轻型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被告叶某某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冯某某的损失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原告住院24天,共支出医疗费7790.72元,原告诉请有原告提供的医院收费收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1733元的问题,由于原告系退休人员,不存在误工问题,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的问题,原告计算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920元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医院出具的护理通知及原告的护理是由其子女及家人承担的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砘死比捲l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原告的护理是由其子女及家人承担的,原告的子女及家人为农业人员,根据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四项计算为920元,原告计算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营养费50脑实馕桑谟捰l有医生医嘱,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2000元的问题,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l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电动车修理费400元的问题,原告在法庭上已认可被告叶某某的答辩,确认已收到被告叶某某支付的400元赔偿款,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结合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损害的程度,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779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20元,以上合计9670.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冯某某医疗费779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20元,以上合计9670.72元。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某某负担143元,原告冯某某负担14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爱萍

审判员李贵传

审判员罗宏萍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