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渑池县青阳沟煤矿与马某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青阳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0岁,系马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詹专建,渑池县果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渑池县青阳沟煤矿(以下简称青阳沟煤矿)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阳沟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詹专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期间,青阳沟煤矿法定代表人师某某在经营青阳沟煤矿二矿期间,马某某提出该煤矿已造成他家房子裂缝,经双方协商青阳沟煤矿一次性赔偿加固费六千元,若该矿在以后经营中,再向马某某住房方向进巷采煤,造成马某某住房裂缝加宽、倒塌,按照移民搬迁赔偿政策进行补偿,本次加固赔偿费六千元,从中抵顶赔偿款50%。后青阳沟煤矿进行开矿生产,马某某住房裂缝随之加宽,经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该房已形成危房,不能居住。故马某某起诉,请求依法判决青阳沟煤矿赔偿房屋搬迁费x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庭审中,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原因青阳沟煤矿不申请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马某某、青阳沟煤矿双方于1999年6月17日达成的协议,权利义务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视为有效协议,且青阳沟煤矿已经履行,应视为其对马某某房屋造成损害的默认。现青阳沟煤矿辩称,该房屋的损害与自己采矿无关,但又不申请有关部门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原因进行鉴定,故对此辩称不予支持。根据双方1999年6月17日达成的协议,约定房屋的赔偿问题依据移民搬迁赔偿有关条款进行补偿,法院予以认定,马某某接受青阳沟煤矿加固费后未履行加固维修,致使损害范围继续扩大,马某某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青阳沟煤矿先前给付马某某6000元加固费,应从赔偿款中抵顶3000元。马某某做为家庭成员和共同财产所有人,其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故对青阳沟煤矿辩称理由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青阳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马某某(包括户主李某章等家庭共有人)住宅房屋整体搬迁费x.95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其他诉讼费29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7610元,马某某负担2283元,青阳沟煤矿负担5327元。

青阳沟煤矿上诉称,马某某房屋损害情况与其采矿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青阳沟煤矿不应承担马某某所谓的房屋损害加固赔偿费;并且双方签订有已实际履行的协议在先,一审法院对此协议的效力也予以认可,马某某更不能再度要求我煤矿继续为其支付所谓的房屋损害加固赔偿金、房屋搬迁费等费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公正裁决。

马某某辩称,我房屋受损系青阳沟煤矿采矿行为所致,青阳沟煤矿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999年6月,青阳沟煤矿法定代表人师某某在经营青阳沟煤矿二矿期间,马某某提出该煤矿已造成他家房子裂缝,经双方协商青阳沟煤矿一次性赔偿加固费六千元,青阳沟煤矿已经实际履行,应视为其对马某某房屋造成损害的默认。现青阳沟煤矿认为,马某某房屋的损害与其采矿无关,但又未申请有关部门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原因进行请鉴定,故青阳沟煤矿应对马某某房屋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马某某接受青阳沟煤矿加固费后未履行加固维修,致使损害范围继续扩大,马某某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青阳沟煤矿先前给付马某某6000元加固费,按双方协议约定应从赔偿款中抵顶3000元。一审判决青阳沟煤矿赔偿马某某(包括户主李某章等家庭共有人)住宅房屋整体搬迁费x.95元,并无不妥,应予支持。青阳沟煤矿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其他诉讼费290元,计2610元,由上诉人渑池县青阳沟煤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