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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新乡市开发区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牧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1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xx,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开发区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x,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王某某诉新乡市开发区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后,被告新乡市开发区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新乡市开发区X路X街坊,该区域属红旗区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判。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清伟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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