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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永州市旺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504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永州市旺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下河线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安陵,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永州市旺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胡林独任审理,于2009年6月8日、7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安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2004年7月25日被应聘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并由被告安排从事后勤保障工作。工作期间,原告遵纪守法,工作勤勤恳恳,而被告初始有三年多不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9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9月28日与原告续签了一份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履行此劳动合同还不到5个月,于2009年2月9日,被告以口头形式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了原告的工作。故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为原告补缴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基本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基本保险,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被告永州市旺家纺织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基本保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胡林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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