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白某祥,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白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儿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7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祥”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仓促成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07年10月1日开始分居。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白某某同意。
二、婚生子白某祥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
三、双方均无其他争执。
四、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明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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