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胡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稳定。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林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0年1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工作繁忙,双方缺少沟通,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的房屋一套、索尼背投电视机一台及随机音响一套;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林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略)的房屋归原告胡某所有;该房屋客厅内索尼背投电视机一台及随机音响一套归被告林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即150元,原告胡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小兵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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