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邹某乙,男,系原告邹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家红,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支公司宁远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国田,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人保财险宁远支公司勘科副科长。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邹某甲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保财险宁远公公司依法支付保险金80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甲于2007年下期交纳了学生意外伤害责任险,2008年1月4日原告搭乘他人摩托车“冷九”公路Xkm+822.1m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左小腿被截肢,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方给付原告邹某甲1600元赔偿金,定于2009年4月29日前给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方负担。
若未按本调解书自愿协商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某辉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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