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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甲诉被上诉人屏南县代溪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屏南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代溪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翔,福建通享(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屏南县X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屏南县人民法院(2009)屏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基于被告执行中共屏南县X组织部、屏南县人事局、中共屏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屏南县财政局联合转发的闽编办[1999]X号《关于清理清退全省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产生的。且该文件实施范围涉及全省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自聘人员。因此,原、被告之间因清退产生的纠纷,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谢某甲的起诉。

上诉人谢某甲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从未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要签订“清退临时工协议”,更谈不上上诉人“拒绝”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否则上诉人将告状无门,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得不到实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屏南县X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被上诉人清退上诉人系执行福建省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清退全省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的通知》(闽编办[1999]X号)的文件精神和屏南县X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县财政局联合下发转发上述文件的通知(屏委组综[1999]X号),2003年3月含上诉人在内涉及所有临时、自聘人员均被清退。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甲受聘被上诉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因被上诉人执行福建省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清退全省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的通知》(闽编办[1999]X号)的文件和屏委组综[1999]X号通知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属于政策性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谢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梓安

代理审判员林斌

代理审判员赖昌铅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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