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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又名郝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朝凯四社人,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镇X村人,农民,住(略)。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某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简要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4日在府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取名郭某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29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机一个、被褥四床。双方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郝某虎x元、欠尤美茹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郭某源随被告郭某某一起共同生活,被告郭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29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机一个、被褥四床原告郝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归被告郭某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郝某虎x元原告郝某某自愿负责偿还,欠尤美茹x元被告郭某某自愿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郝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军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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