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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杜某斌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性,1952年12月17日,汉族,

无业。

被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6年10岳2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某斌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吴某某于2009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杜某斌欠款4300元,于2009年4月30日前给付4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给付4300元。本院于2009年8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义务。2009年9月7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300元。本案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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