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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2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永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2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杨某预谋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转盘西100米路北一三层民房的二楼房间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冯××放在桌子上的戴尔牌x电脑一台。二人携赃物行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中心花园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经估价,赃物价值2800元,现已追回发还。

另查明,被害人冯××对被告人王某、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陇海马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冯××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管价认鉴(2010)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静

人民陪审员吴耀升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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