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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张中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陵源区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区代理区长。

委托代理人谷成胜,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某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由某政府返还质量缺陷处理费x.94元;2、依法由某政府赔偿洪灾损失费x元;3、依法由某政府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周转材料、管理费用增加等损失x.63元;4、依法由某政府支付签证土方、支架垫层费用x.07元;5、依法由某政府按拖欠工程款金额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6、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政府承担。后被告(反诉原告)某政府提起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造成工期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支取的风险保证金137万元;2、被反诉人赔偿对X号桥墩因技术原因、施工经验不足导致不必要的工程造价和重复勘探费用,造成的损失x.6元;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3年底,省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某政府宝峰大桥重建施工工程,省某公司向某政府交纳了风险保证金137万元,200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2月26日,省某公司接到开工令,开始组织施工,2005年7月8日,某政府解除与省某公司的合同,并进行了结算,武陵源区审计局审计审核结果造价为x.83元,省某公司认为该金额不足,要求追加,遂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家界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在武陵源区审计局审核结果x.83元基础上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一次性补偿损失x元(含已支付的x元),此款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款项付清后,双方就宝峰大桥重建工程工程款结算及合同纠纷即全部处理完毕,原告(反诉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被告(反诉原告)追加工程款或补偿任何损失,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本工程再提起诉讼或上访。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共计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洁

审判员钟以祥

代理审判员刘利利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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