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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郑某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在野岗乡X村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因当时未评残,在法庭调解下只对医疗费进行调解,现原告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费7703元。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就该事故已按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刘薛玉

审判员黄海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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