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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4-03-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执申字第30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于2004年2月26日前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略)元、向本院交缴案件执行费及其他执行费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某、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人民币(略)元的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学良

执行员罗来发

执行员黄水根

二○○四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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