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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航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某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中民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X路某号某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高,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某旅行社,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该社副总经理,住(略)。

案由:旅行社合同纠纷

上诉人某航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某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8)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张家界某旅行社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初,张家界某旅行社(乙方)与某航空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重庆—张家界包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包机承包期限为2007年4月8日—2007年12月8日;承包航班重庆—张家界—重庆,每周七个往返航班;每周7个往返航班x元(不含机场建设费)承包金。二、乙方需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40万元。三、每两周结算一次,如果乙方平均每班销售不足甲方提供包机成本,甲方有权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在24小时之内补足差额。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终止方应补偿履约方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甲方不应随意取消航班,否则,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合同的变更,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并以书面确认方为有效等。合同签订后,张家界某旅行社分三次向某航空有限公司交纳了风险抵押金40万元,还交纳了加班机押金5.6万元,共计45.6万元。2007年4月13日,该包机航班开始飞行。2007年10月20日,某航空有限公司向张家界某旅行社发出航班停飞通知,称因公司运力调配,重庆—张家界往返航班2007年10月27日起暂停执行。同日,张家界某旅行社向某航空有限公司书面回复,表示同意临时停班,同时提出两个条件:1、未飞的43班,2008年4月上旬补飞时提前一个月通知;2、今年临时停班造成我方很大损失,需要贵公司明年补飞时减免5班的费用作为弥补,并请回复确认。某航空有限公司对此未予以回复,到了2008年4月也未补飞。2008年8月7日,张家界某旅行社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航空有限公司返还张家界某旅行社风险抵押金、赔偿因取消航班的经济损失等共计56万元,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张家界某旅行社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8元,张家界某旅行社与某航空有限公司各承担承担x.5元;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清胜

审判员聂启明

审判员向佐兵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汤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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