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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311号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金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311号

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勤勤,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金和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株某金和传媒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路X街东二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金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勤勤、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金和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株某金和传媒资讯有限公司)欠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4200元于2009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株洲金和投资有限公司在第一条付款期限内按期付清,原告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则自愿放弃违约金3600元的诉讼请求;若被告逾期未付清,原告仍对违约金3600元不予放弃,执行中一并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株洲金和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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