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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辰溪县邮政局、怀化市成宇人力资源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辰溪县人,住(略)。

被告辰溪县邮政局,住所地辰溪县新城气象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兰兰,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住所地怀化市X路市劳动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所主任。

本院2008年3月26日受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辰溪县邮政局、怀化市成宇人力资源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辰溪县邮政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以(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8)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12月26日原告米某某以怀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辰溪县邮政局为被申请人向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怀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米某某的仲裁请求。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重新受理后,经审查、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和本案被告怀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均不在其本院管辖范围之内。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辰溪县邮政局、怀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且本案另一被告怀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住所地均不在辰溪,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伯高

审判员钟广应

审判员刘某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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