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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宋某某、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红旗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宋某某、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健

二○○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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