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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A、范XX诉李B、沙XX排除妨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现住上海市崇明县x。

原告范XX,女,19XX年X月X日,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李B,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沙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委托代理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在上海XX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崇明县x。

原告李A、范XX与被告李B、沙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A、范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A、范XX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王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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