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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振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振海、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张梦姣,X年X月X日生下二女儿张梦伊,2008年8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两个女儿都归被告抚养。离婚时小女儿张梦伊还不到两周岁,现在才两岁多一点儿,她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抚养,我现在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和照顾好自己的女儿,所以我请求由我来抚养小女儿张梦伊。

被告张某某辩称,孩子抚养问题是离婚时协商好的,两个女儿都有被告抚养。原告现在要求要孩子,说明原告是有目的的。离婚时孩子才一岁多,原告为了自己的幸福,一个孩子也不要,在此期间被告既当爹又当妈,很不容易。我们认为原告当初没有要孩子,现在也就别想将孩子要走,我也不反对原告来看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某、被告张某某原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两个女儿,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梦姣,X年X月X日生下次女张梦伊。2008年8月25日双方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婚后有2个女儿,长女名叫张梦姣,现年10岁,次女名叫张梦伊,现年1岁8个月,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抚养次女张梦伊。审庭中被告表示愿意让长女张梦姣由原告抚养,张梦姣也书面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提供的长女意见证明一份;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两个女儿,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两个女儿都由被告抚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男、女双方都应依约履行;在双方生活没有大的变故的情况下应保持子女生活的稳定,但考虑到原告方思念女儿心切,被告也同意将长女交给原告抚养,另外,长女张梦姣也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故酌定长女张梦姣随原告生活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长女张梦姣于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史某某抚养。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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