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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行初字第57号龚某某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银(特别授权),男,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开松(特别授权),男,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以(2009)怀中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行政协调,原、被告就修建沅陵县高滩电站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了协调协议,原告据此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龙超群

审判员杨佳富

审判员杨文军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姚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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