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刑初字第76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4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林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匡琼、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17日、2009年7月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娟担任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以何开德的名义在冷水滩区X镇X村购买了该村X株樟树,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4月17日开始雇请民工采挖出樟树28株。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采挖的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数量为28株,蓄积为17.2立方米。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野生植物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王某某辩称,被告人唐某某非法采伐植物,其目的是移植,比砍伐的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以何开德的名义在冷水滩区X镇X村购买了该村X株樟树,价格为人民币x元。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唐某某于4月17日开始雇请民工采挖出樟树28株。其中10株被装载到牌照为“赣x”的蓝色货车上,于同年4月14日在运输到郝皮桥与黄阳司岔路口时被查获;另有18株樟树采挖后被截去树冠和枝叶后转运至严家村水库坝上,尚未运出。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采挖的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数量为28株,蓄积为17.2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盛XX、何XX、何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以何XX的名义与严家村签订了买卖樟树合同,并叫人将樟树挖出;证人陈XX、郑XX的证言,证实唐某某叫他们去挖了樟树,唐某某是否办了手续他们不清楚;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是运输樟树的“赣x”蓝色货车车主,车上装了10株樟树,没有运输证;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14日,冷水滩区X村稽查队在郝皮桥与黄阳司岔路口查获了一车活立木香樟,车上没有运输证;2、野生植物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采挖的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已采挖的樟树蓄积共计为17.2立方米;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唐某某采挖樟树的现场状况及被采挖的樟树的形态;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XX指认被告人唐某某系2009年4月14日在郝皮桥与黄阳司岔路口无证运输樟树的人;《严家村出售樟树合同》,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以何XX名义与严家村签订买树合同的情况;抓获经过,证实唐某某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唐某某在犯罪时已成年;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采挖樟树时未办理采伐手续;5、被告人唐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目无国家法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在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匡琼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