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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符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闯,河南省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5)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闯,被上诉人马某某、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5)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7685元,退还给上诉人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毛进中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田晓凯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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