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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陈某盗窃案

时间:2005-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终字第40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在新丰县X组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在新丰县X组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X区看守所。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05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武”、“阿山”(均另案处理)携带螺丝刀、板某、套筒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白色五十铃小货车(车牌粤A/(略))窜到顺德区X镇X路X号永信楼对开马路边,以撬锁的某式将被害人梁鸿贵停放该处的某辆蓝色江铃牌小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

2、同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武”、“阿山”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上述白色五十铃小货车窜到顺德区X镇X路X号4座,以撬锁的某式将被害人吕秋林停放该处的某辆白色五十铃小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

3、同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武”、“阿山”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上述白色五十铃小货车窜到顺德区X镇X路X号门前,以同样的某段将被害人欧阳兆辉停放该处的某辆白色五十铃小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事后,销赃给“阿绍”(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略)元。

4、同年3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武”、“阿山”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上述白色五十铃小货车窜到顺德区X镇X路X巷X号住宅门前,以同样的某段将被害人黄某荣停放该处的某辆白色五十铃小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事后,销赃给一外省男子得款人民币(略)元。

5、同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武”、“阿山”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上述白色五十铃小货车窜到顺德区X街永和楼前,以同样的某段将被害人李宗丽停放该处的某辆蓝色五十铃普通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事后,销赃给一外省男子得款人民币(略)元。

6、同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武”、“阿山”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上述白色五十铃小货车窜到顺德区X镇X路,以同样的某段将被害人廖继洪停放该处的某辆白色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

7、同年5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陈某伙同“阿武”、“阿山”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上述白色五十铃小货车窜到顺德区X镇水藤百胜家具厂门口,以同样的某段将被害人梁智海停放该处的某辆蓝色五十铃小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事后,销赃给“阿绍”得款人民币(略)元。

8、同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武”、“阿山”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上述白色五十铃小货车窜到顺德区X镇冠利音箱厂内,以同样的某段将被害人林智坤停放该处的某辆白色五十铃小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事后,销赃给“阿绍”得款人民币(略)元。

9、同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武”、“阿山”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上述白色五十铃小货车窜到顺德区X镇X巷X号门前,以同样的某段将被害人刘江祥停放该处的某辆白色五十铃小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事后,销赃给“阿绍”得款人民币9500元。

10、同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陈某伙同“阿武”、“阿山”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上述白色五十铃小货车窜到顺德区X镇丰华市场边西溪社路X路段,以同样的某段将被害人蔡某停放该处的某辆白色五十铃小货车(车牌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盗走。由黄某、陈某驾车逃走,途经中山市X镇中江高速公路出入口时被设卡的某警人赃俱获。破案后,起回的某车已退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10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略)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略)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某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抓获两被告人的某间、地点。

2、被害人梁振杰、梁鸿贵报案笔录,证实其被盗窃一辆五十铃汽车的某实。

3、被害人吕秋林、蔡某、刘江祥、黄某荣、李宗丽、欧阳兆辉、梁智海、林锡坤、廖继洪报案笔录,证实他们共被盗窃九辆汽车的某实。

4、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某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多次承认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某宗盗窃案。被告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是一同作案的某子,并对盗窃的某点及被起回的某车作了指认。

5、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某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多次承认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10宗盗窃案,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了第7宗、第10宗盗窃案。黄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是曾一同作案的某子,并对盗窃的某点及被起回的某车作了指认。

6、起赃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起回一辆赃车,已发还被害人蔡某。

7、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某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赃物的某值。

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顺德区X镇X路X号永信楼对开马路边、勒流镇X路X号4座、均安镇X路X号门前、龙江镇X路X巷X号住宅门前、伦教街永和楼前、勒流镇X镇水藤百胜家具厂门口、乐从镇X镇X巷X号门前、龙江镇丰华市场边西溪社路X路段的某貌;与两被告人指认的某窃现场地点吻合。

9、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某生日期等户籍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某法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某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陈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的某据不足,请求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黄某实施盗窃行为的某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陈某提出的某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某次供述证实上诉人陈某参与原审认定盗窃的某为,与被害人的某陈某、抓获经过、现场起获的某车等证据相吻合,故原审认定上诉人陈某参与盗窃两宗的某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对上诉人的某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原审被告人黄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陈某盗窃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某法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陈某提出的某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某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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