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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马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马某乙赔偿原告医药费、摩托车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7月30日13时10分许,被告马某乙驾驶甘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成纪制药厂东侧路口左转弯时,适逢原告马某甲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中,二轮摩托车前轮与左转弯的甘x号车的前保险杠刮擦相撞,造成原告马某甲受伤,两车不同车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某甲无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8月1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乙于2010年8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甲医药费、摩托车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某伟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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