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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清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

时间:2004-05-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行初字第1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行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甲(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彪,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伍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清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清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股副股长,住(略)。

原告罗某诉被告清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0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以用工单位三明鸿伟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略)元,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裁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黄水林

审判员韩秋梅

审判员叶某青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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