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平、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油麻乡X村永安采石场的名义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从永兴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购进炸药和雷管,除其采石场自用部分外,分别销售给刘××、刘××、刘××、欧××、刘××等人用于非法采石,共计炸药210公斤,雷管70发,获利4347元。其中:

200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给本村X组的刘××炸药120公斤,获利2400元;

2008年2月和7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销售给本村X组的刘××炸药15公斤、雷管20发,获利337元;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给本村X组的刘××炸药48公斤、雷管50发,获利1095元;

200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给本村X组的欧××炸药3公斤,获利35元;

200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给本村X组的刘××炸药24公斤,获利480元。

此外,2008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往马田镇X村煤矿运送炸药288公斤(12箱)和雷管414发时,途中被马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刘××、刘××、欧××、刘××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利用自己有手续可以获得爆炸物品这一条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多次私自出售炸药、雷管等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往煤矿运送炸药288公斤(12箱)和雷管414发时,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为他人私自采石非法出售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二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4347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正平

审判员雷震宇

代理审判员罗利桃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