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大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原住(略),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南门依古巷若水居客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小孩李某泽于2007年4月出生。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婚后一个月即分居至今,小孩一直由原告负有。为此,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李某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原件1份共4页,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李某某书面辩称,同意离婚,儿子李某泽归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每年年底一次付清。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12月相识,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泽。并于2007年12月10日在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较好,但婚后一个月,双方即分居至今,小孩李某泽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李某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任何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但结婚后一个月,双方即开始分居至今,彼此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婚生男孩李某泽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也同意在离婚之后,小孩由原告抚养,因此,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泽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诉请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婚生男孩李某泽(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成人,被告李某某从2010年起,每年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计人民币5000元,此款在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在原告张某某抚养小孩期间,被告李某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张某某有协助的义务。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功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刘玉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