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乙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陈刑初字第166 号

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女,现年40岁,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生于1967年4月29日,汉族,农民,住(略)。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之夫。

被告人李某乙,男,现年36岁,生于1973年4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有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本村X组新庄基地旁的生产路上,因邻里矛盾对本组村民杜某某镢头打、瓦块砸致杜某某脾脏破裂,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诉称,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行为致其受伤,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x.4元。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乙之妻与杜某某曾因琐事发生过打架。2009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本村X组新庄基地旁的生产路上,对本组村民杜某某镢头打、瓦块砸致杜某某脾脏破裂,经鉴定为重伤,七级伤残。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医药费x元,误工费2310元(住院17天,休息2个月计60天,每天30元),住院伙食费306元(住院17天每天18元),护理费510元(住院17天每天30元),营养费85元(住院17天每天5元),交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x元(根据陕西省2008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3136元标准计算20年×40%),被抚养人李某艳生活费1787.4元(根据陕西省2008年度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79元标准计算3年÷2×40%),被抚养人李某辉生活费2979元(根据陕西省2008年度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79元标准计算5年÷2×40%),合计x.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在本村X组新庄基地旁的生产路上,被告人李某乙因邻里矛盾对她镢头打、瓦块砸,致其脾脏破裂。她当场昏迷,幸亏被同组其他村民及时送到赤沙镇医院,由于伤情严重,后又转到宝鸡陆军三医院住院治疗。

2、李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5月20日,他在本组李某祥家帮忙盖房,当知道他妻子被打伤时,赶到事发地,看见妻子躺在路边水沟,他就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

3、梁春桂证言证实,2009年5月20日,她抱孙子在她家房檐上站着,看见被告人李某乙开农用三轮车在山坡上,杜某某从反方向走过来,不知为什么李某乙从车上拿下镢头,双手举起朝杜某某头上打,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在其身上打了几下。她当时被吓住了,接着喊了几声她儿子李某祥叫劝架,这时李某乙一手拿镢头,一手不知拿个啥朝被害人杜某某手上打。

4、李某祥证言证实,2009年5月20日9时左右,他在院子里盖房,听见他妈喊打架里,他急忙出去看,在他村X组移民搬迁的路上,杜某某拿着镢头把下面,被告人李某乙一只手拿着镢头把上面,用力抢夺镢头把,另一只手拿一块水泥瓦打杜某某头部,之后又打杜某某的手部。

5、吴晓玲证言证实,2009年5月20日9时左右,听见她婆婆喊有人打架,她随即跑到跟前,看见杜某某卧倒在水渠里,头上流着血,手里拿着镢头,她为其擦血时,不知是谁拿走了镢头,后杜某某用手捂着肚子左侧。

6、李某林证言证实,2009年5月20日9时左右,他给李某祥家帮忙盖房,听见李某祥他妈喊把人打倒了,他跑到李某祥家院边,看见杜某某坐在路边的水沟里,上身前倾,怀里抱着镢把,满脸是血,李某乙站在路上,左手抓住镢头,右手拿着不知什么东西,在杜某某头上、手上打了几下,之后村上人来了,把李某乙拉开后,杜某某用手捂着肚子。

7、李某海证言证实,2009年5月20日上午,他去现场时村里几个人把杜某某从水沟里往出抬,杜某某满脸是血,路旁扔了把镢头,镢头把上、刃上都有血,他就把镢头拿走了。

8、李某田陈述证实,他给李某祥家帮忙盖房,听见李某祥他妈喊把人打倒了,他跑过去,看见杜某某卧倒在水沟里,头上受伤了,脸上脖子上都有血,双手抓着镢把,李某乙一只手抓着镢头,他将李某乙拉开后就走了。

9、诊断证明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实,杜某某脾脏破裂,经鉴定为重伤,七级伤残。

9、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的状况。

10、有关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等证实杜某某被伤后的经济损失。

11、被告人李某乙对上述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因琐事对她人产生积怨,故意伤害她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2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二OO九年六月四日起至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经济损失四万八千七百四十五元四角整。(已付七千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景兰芳

审判员王小兵

代审判员冯兰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雪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