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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诉某人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原告XX诉被告XX、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01年7月20日,被告因自愿放弃本组村民XX老宅前0.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于原告妻子协商办理土地承包权转让手续,之后,双方又一同至村委会办理了土地承包权变更手续。然2009年秋天,被告擅自在转让的土地上播种麦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经营权,为此,原告多次请求村委解决,经村委劝告无效,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家庭承包的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小熟损失400元。对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承包权证、承包土地计税面积核对表及村委会情况说明一份。

被告XX、XX辩称,系争土地1999年延包时是被告承包的,后来给原告种植,2009年只是收回土地。收回之前问过村长,答复是系争土地发包给被告的,可以收回种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当时流转土地是临时的,口头说好2、3年后收回。原告则认为,虽然事后得知被告2009年种植时问过村委,但事后村委发现自己的答复是错误的,故向原告作了道歉。

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同组村民,系争土地1999年延包时发包给被告,后双方协商并约定将土地流转给原告种植,双方至村委会办理了流转手续,之后,双方按流转后的土地亩数缴纳农业税。2009年被告在流转出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家庭承包的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小熟损失400元。

本院认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承包人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案被告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自愿流转给原告种植,双方至村委会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又按流出后的亩数交纳税收,故现被告要求收回流出后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原告先行协商解决好,其自行收回显然不当。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小熟损失400元,因事出有因,且原告未提供损失的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则可以提供补充证据后另行诉讼。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位于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X组XX老宅前0.9亩土地的耕种。

二、驳回原告XX要求被告XX、XX赔偿损失400元的请求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XX、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建芳

书记员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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