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诉马××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

被告马××。

原告陈×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8年上半年起,双方经常为经济发生争吵,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不信任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辩称,夫妻一起经营几家店,都是原告在管钱,双方结婚近10年,感情一直很好,夫妻之间偶尔有点争吵是正常的,2009年起原告有了外遇,双方才产生矛盾,考虑到孩子尚小,原告父母也不希望双方离婚,现愿意原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努力,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系的,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陈××。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原告与其他女性来往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龄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多为家庭和对方考虑,同时给予对方适当的空间和信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陈×要求与被告马××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