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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伍某甲诈骗案

时间:2005-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初字第7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原任广州国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东省恩平市,文化程度小学,住(略)。2005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伍某乙,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伍某甲犯诈骗罪,于200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旭阳、代理检察员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被告人伍某甲及其辩护人伍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5月许,被告人梁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杨细,得知杨的两个儿子杨金华、杨金宏因涉嫌赌博罪而被佛山市公安局羁押后,遂谎称自己可以找关系将杨的两个儿子放出来。后梁某又找到被告人伍某甲密谋,二人以向有关司法机关疏通关系需要活动经费为由,于同年6月至10月间,由梁某经手先后七次骗取杨细人民币240万元,该款被两被告人分占。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证据,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时称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伍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伍某甲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本案是单位犯罪,本案诈骗犯罪活动是以广州市国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决定的,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所得归公司所有或作为公司的开支;二是伍某甲所处的地某和所起的作用都是次要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伍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梁某供述

梁某在供述中称:“2003年3月份左右,我经一个姓王的朋友介绍认识了杨细,他说他两个儿子因赌博被抓的事,我说省公安厅我认识人,可以试试。我还介绍了伍某甲给他们认识,我说她以前在公安做过,认识很多人。两天后,伍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一定要见对方的家属,我就联系了对方。第二天我们在祈福新村见的面。当天我和伍某甲在那与杨细夫妇见了面,伍某甲对他们说你们儿子的事情应该可以搞,你们继续等消息。当时没谈到钱,我们见杨细夫妇穿着一般,很老实的样子,我觉得他们会相信我们的,我们也会从他们那骗到钱。由于这件事具体是由伍某甲操作的,详细情况我也不清楚,所以我每次打电话给她,她都说正在找人。我记得最后一次是在杨细儿子判了刑后,在白云宾馆,我对杨细讲,人既然判了刑,还可以到监狱找人疏通保外就医,这些话是伍某甲叫我说的。我们每次都是跟他以疏通公安厅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和佛山市X区公安局和检察院为由骗钱。向其收了九次的钱,现金260万元。骗的钱我拿了110多万,伍某甲拿了约150万,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具体操作时伍某甲去做的,她要找人疏通关系,请人吃饭,她说要很多钱,所以就多拿了点。伍某甲具体如何操作我不清楚,她说可以搞定,她活动比较广泛,说认识很多公安的人,曾帮过一些犯罪进了监狱的人搞出来。我与她合伙诈骗,目的就是为了钱,就是利用杨细救子心切,相信我们能疏通关系的心理,再加上我们的花言巧语,就骗到了钱。伍某甲还说找了一个叫郑勇强的人,说郑的哥哥是佛山哪个公安局的局长,我没有帮杨细儿子的事做过什么,伍某甲做过没有,我不清楚。每次收杨细的钱,我都写收条给他。我和杨细并无生意往来,以货款名义写收据只是找个理由。”

具体交代了收钱的的情况:“1、2003/7/6在广州同德围桥德花园(略)我的住处,杨细给了我20万,伍某甲也在场,后给了她9万。2、2003/7/24在佛山一家茶楼,我和伍某甲收了杨细现金30万,在场的有吕某。3、2003/8/5我和伍某甲到佛山,杨与伍某甲理转账手续,伍某甲将40万全部拿走。4、2003/8/10伍某甲自己来到佛山收现金30万。5、2003/8/16我和伍某甲到佛山收现金20万,加上上次的,我写了一张50万的收据,我自己拿了20万。6、2003/8/20我和伍某甲佛山一茶楼收了现金40万,我拿了10或15万。7、2003/9/2我二人来到佛山一茶餐厅,收了20万,我拿了10万。8、2003/9/18在佛山一茶餐厅我和伍某甲了40万,我自己拿了10或15万。9、2003/10/13广州白云宾馆,我以公司需要资金运作为由以私人名义向杨细借了20万元,写了借据。”

2、被告人伍某甲供述

伍某甲具体供述称:“我和梁某、郑勇强三人合伙诈骗了杨细的钱财。大约2003年4、5月份,梁某和我说有个朋友,现在两个儿子在南海因赌博被拘留了,有没有办法把他们搞出来。我答应先找朋友看看,过了几天我找到了强仔(郑勇强)和他说了这件事,我说‘做啦,现在生意难做,找些钱用用啦。’他就答应了。过了约有半个月,强仔约我出去谈这件事,他说这件事可以疏通一下,但要拿些钱来,得70万左右。我马上给梁某打电话,说找到人了,但是要70万,他说没问题。”“诈骗的整个过程都是梁某策划和安排的,我只是和他合谋商量怎样骗杨细的手段和方法。其实我自己是没有能力帮杨细的。我一共收了76万,其中50万给了强仔和梁某耀,我实际拿了26万。梁某耀是强仔介绍给我的。这50万是梁某叫我用自己的名开一个户,我就和强仔在农行开了一个存折,然后约了杨细,叫他把钱存进去,这50万都给了强仔和梁某耀,另外还有26万我自己用于公司(源盛运输公司)的业务上以及供了一套商品房。”

3、事主杨细的报案材料及其证言

杨细的报案及证言称:“2003年因两个儿子杨金华、杨金宏涉嫌赌博被禅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梁某,见面后,梁某吹嘘自己的能力,梁某我吹嘘他儿子因贩毒罪被判死刑,通过他的活动把人从刑场上救走,现在美国。梁某讲原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被抓之后,也有人托他帮忙,因为出不起钱,他没有帮,梁某讲我的孩子就算不判十二年,那至少都会判七八年,说可以找人疏通关系,但要220万的好处费。另外,他还介绍了一个叫伍某甲的女人和一个叫叶克强的人给我认识,说伍某甲是省公安厅行政处处长,叶是广州市国家安全局的科长,由他们三人负责帮忙,具体分工是梁某责在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找关系,伍、叶二人负责找佛山方面的关系。梁某首先帮我聘请了佛山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后于2003年7月6日至10月13日之间共收了我人民币260万元。”(所讲述的九次付款时间、地某、金额与梁某讲述的九次收款的情况相吻合。)“每次收钱,梁某广州市国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信笺以我委托其购货的名义写收据给我,说是怕别人查。”

4、事主吕某(杨细的妻子)证言

吕某的证言称:“梁某讲他的儿子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刑,在准备开枪打靶时又被放了,现在外面过得很好,我们小孩的事情,如果没有人帮忙,判七八年都有可能。梁某说将我们的孩子放出来需要200多万元。”该证人还证实吕某是吕某的弟弟,吕某用吕某的身份证开存折,后来用该存折转款给梁某他们。

5、证人罗瑞玲(杨细儿子杨金华的女朋友)

罗瑞玲的证言称:“郑培阳介绍我们认识姓丘的男子,丘又介绍梁某给我们,说梁某是省公安厅某领导的堂兄弟,并说梁某是公安部的,当时梁某也在,他还说不要说这些关系,反正能办好事就可以了。第一次见了梁某之后的几天,他约我们在广州的一家酒店见面,并介绍了伍某甲给我们认识,并说事情主要是由她负责,说伍某甲是省公安厅的一个处长,现在快退休了。伍某甲时就表示马上去了解佛山那边的情况。我打电话给伍某甲,问她事情办得怎么样,她总说快了,叫我们放心。”

6、证人周爱萍(杨细儿子杨金宏的女朋友)证言)

证实杨细带其见过两次那些人,其听杨细叫其中一个梁某。还证实杨细在广州梁某的住处给过梁某钱。

7、证人杨金尧(杨细的二儿子)证言

证实在其哥哥和弟弟被判刑后,大约是2003年10月左右,其和父亲、母亲一起到广州白云宾馆见梁某,给他送了二十万元,梁某说是疏通监狱的关系,办保外就医。

8、辨认笔录

被告人梁某辨认伍某甲的笔录和照片。

被告人伍某甲辨认梁某的笔录和照片。

事主杨细、吕某、罗瑞玲辨认梁某的笔录及照片。

9、银行转帐资料(经吕某辨认)

证实2003年8月份,从吕某账户转帐50万元至梁某耀账户。证实其中一笔5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帐收取的,这与被告人的供述和事主的指证相一致。

10、240万元的收款收据,均经被告人梁某及事主杨细辨认无误:

梁某经手金额:20万时间:2003/7/(略)

梁某经手金额:30万时间:2003/7/(略)

梁某经手金额:40万时间:2003/8/(略)

梁某经手金额:50万时间:2003/8/(略)

梁某经手金额:40万时间:2003/8/(略)

梁某经手金额:20万时间:2003/10/(略)

梁某经手金额:40万时间:2003/9/(略)

11、抓获经过

证实2005年2月22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梁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协助调查,经审查,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侦查机关对其刑事拘留。

12、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实杨细的儿子杨金华、杨金宏因涉嫌赌博于2003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后被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

13、两被告人的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谎称自己有能力疏通关系,使事主的两名儿子犯罪后免受司法机关处罚为由,骗取事主的信任从而骗得事主人民币2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梁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后即主动到达侦查机关,并如实交代本案的诈骗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上表示对起诉书无意见,认罪态度较好,但由于本案两被告人诈骗的240万元均无法追回,造成事主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对辩方提出的因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伍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经查,没有证据证实非法所得用于单位,且按刑法典规定,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该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伍某甲是从犯的意见因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伍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人民陪审员谢毅丹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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