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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a诉被告瞿a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a,男。

委托代理人沈a,男。

委托代理人何a,女。

被告瞿a,女。

委托代理人郑a。

委托代理人张a。

原告吴a与被告瞿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a、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a诉称,其与被告于1994年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1996年原告患病住院,被告未照顾原告,故原告对被告存有意见,双方关系长期不睦。2009年5月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两人分居生活。2010年9月,被告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等8人围攻原告,被告回家居住6天后又离家。同年10月22日被告又欲回家,原告拒绝。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瞿a辩称,双方于1992年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其余所述双方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婚后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夫妻关系一向较好。2009年5月双方为琐事发生口角,原告打了被告耳光,被告离家居住在女儿和儿子处。2010年9月被告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两人关系和睦。同年9月被告方多人至原告处系应原告要求而去,也为劝说原、被告两人,去原告处时还购买了水果。同年9月30日,被告需办理残疾证以及至儿子处过国庆节而离家,被告也告知过原告。之后,因原、被告两人各自患感冒被告未回原告处。2010年10月27日被告欲回原告处,但原告已更换了门琐。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称2009年5月发生口角时被告拍了桌子,故原告打了被告耳光;被告方多人至原告处时确实带了水果;被告告知过原告回儿子处过国庆节,后两人患感冒,为避免交叉感染,原告让被告暂时不要回家;国庆节后因钥匙遗失,故原告更换了门锁。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a与被告瞿a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于199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尚可。2009年5月,双方为琐事发生口角,原告打了被告耳光,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2010年9月,被告又回原告处生活。同年9月底被告至儿子处过国庆节,后因原、被告两人先后患感冒,为避免感染被告未回原告处。2010年10月下旬被告欲回家居住,因原告已更换门锁未能入内。同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尚可,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故有所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a要求与被告瞿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2010年11月25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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