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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佛山市X镇罗沙华峰家具厂、吴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9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镇罗沙华峰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X区。

负责人吴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颜知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某提起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共计8000元。

本某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某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佛山市X镇罗沙华峰家具厂、吴某于2005年11月30日一次性赔偿上诉人李某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共3000元。此后上诉人李某不再追究被上诉人佛山市X镇罗沙华峰家具厂、吴某的任何赔偿责任。

二、本某、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某予以确认。本某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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