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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邹某某诉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430号

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

被告杨某丙。

被告杨某丁。

被告杨某戊。

上述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国军。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志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主张其丈夫杨某桐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归其所有,被告亦主张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杨某桐死亡的抚恤及丧葬费归原告邹某某所有,邹某某给付五被告人民币5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贾志忠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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