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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危某某与被告申志平、曾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222号

原告危某某,女,1936年6月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市洪江市人,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申志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市洪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45-X号。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医生,住(略)。

原告危某某与被告申志平、曾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建荣公开进行审理。书记员杨远锋担任记录。原告危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12月17日下午5时许被二被告喂养的藏獒咬伤,经司法鉴定,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现被告支付医药费后拒绝赔偿其他费用。为此请求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申志平、曾某共同赔偿原告危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x元,此款于2009年5月13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申志平、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建荣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杨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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