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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动检站)申请执行李某某动物检疫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行执字第40号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南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所在地:南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男,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系该站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41岁,汉族,南县人,住(略)。

南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动检站)申请执行李某某动物检疫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县动检站湘南动监征字(2008)第X号行政征收决定及申请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征收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行政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南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湘南动监征字第X号行政征收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南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湘南动监征字第X号行政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事项见本院(2009)南行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谢春华

审判员周海棠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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