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身份证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人,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街X号。

负责人田某乙,经理。

原告许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大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诺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起诉称:2008年9月24日,许某驾驶京x双环旅行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七棵树时,因躲避行人不慎将车右侧剐蹭到限宽石柱上,车右侧受损。承保该车的人保大兴支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朝阳支公司)对该车进行了定损并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人保大兴支公司工作人员以不合理借口对该车所造成的损失未作任何赔偿。现请求判令人保大兴支公司支付汽车维修费8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和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汽车维修施工单〈代结算单〉》、《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维修汽车材料明细表统一结算〈凭证附件〉》、《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名索网企业信息查询等。

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因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许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10月,杨建奎所有的车牌号为“京x”的双环旅行车在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许某。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其中车辆损失险的责任限额为x元,保险期限为自2007年10月13日零时起至2008年10月12日二十四时止。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为原告许某核发了机动车保险单。2008年9月24日,原告许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七棵树时,为避让行人,车右侧与限宽石柱剐蹭,致使车右侧受损,后该车在北京誉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修理,共花费维修费81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许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人保大兴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许某与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许某作为合法驾驶人驾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向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亦委托人保朝阳支公司对投保车辆损失情况做出了核定,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应当履行保险金的赔偿义务。对原告许某提出要求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818元的诉讼请求,未超过约定的车辆损失险的责任限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某保险金八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诺伦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