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甲之胞姐。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3月30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张某甲,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张某甲于2006年底离家出走到其亲戚家居住,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家人多次前往叫张某甲回家其不回家,三女儿从学校毕业后无依无靠,李某某在外常年打工挣钱,养活破碎的家,李某某曾两次起诉要求与张某甲离婚,法院两次均判决不准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依法分割,李某某因做生意欠外债x元应共同承担。

张某甲辩称,李某某所诉不实,其离婚的真正目的是有第三者插足,近几年李某某在外做生意有钱了,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还将其领回家里公开同居,造成夫妻二人之间发生矛盾,李某某经常殴打、侮辱、折磨张某甲,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现四个孩子均已成年,只要李某某痛改前非,其婚姻还能维持,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李某某向张某甲赔礼道歉,婚后共同财产房屋7间、三马车一辆、摩托车一辆依法分割,近几年张某甲看病欠外债10万元依法分担,一次性给付张某甲的看病费用10万元,赔偿张某甲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1979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三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时有生气争吵,张某甲常离家出走,对家里事情不管不问,李某某认为无法共同生活,曾分别于2007年元月和2007年10月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李某某与张某甲婚后共同财产有房屋7间(堂屋三间、东屋三间、车屋一间,现东屋三间由其儿子及儿媳居住)、摩托车一辆。

另查明,张某甲现患有精神疾病,生活勉强自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张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婚生有三女一子均已成年,在家庭生活中双方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务琐事,时有生气吵架,又因张某甲经常离家出走,不问家事,确实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对家庭问题应依照互谅互让原则妥善解决,只要双方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家庭,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李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某某与张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相军

审判员韩卫民

审判员杨超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