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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黄某、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民初字第142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清流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清流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社职员。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告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X街X幢。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4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清流县X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黄某、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金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被告付清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528.15(利息算至2004年3月20日),合计人民币22,528.15元。被告黄某对原告所诉借款本息无异议,被告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为黄某担保,应承担借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于2004年5月27日前,给付原告清流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528.15元,合计人民币22,528.15元。利息算至2004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及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911元,其他诉讼费364元,合计人民币1,27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三、被告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金水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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