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余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4-04-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民初字第135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原告余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华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诉称:被告蒋某于2001年4月21日和2001年5月21日两次向原告合计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只付部分利息,所欠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讨未果。请求追回被告所欠本金40,000元。

被告蒋某辩称:该款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还给原告该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提供了蒋某出具的于2001年4月21日和2001年5月21日两次向原告合计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的两张借条,予以证明被告欠原告40,000元本金的事实,该两张欠条经庭审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于2004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根据这两张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清欠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的主张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依据被告蒋某出具的两张借条诉请被告蒋某还清欠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主张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欠原告余某的款项人民币40,000元。

案件受理费1,610元,其他诉讼费644元,合计人民币2,254元由被告蒋某负担(该款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标的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华林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修玉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