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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帆与衡阳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执字第159号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珠执字第X号

申请人执行人刘一帆,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首峰小区。

被执行人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珠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以(2008)珠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的“民建园”第四单元的410、610、709、710四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的“民建园”第四单元的410、610、710三套住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德新

审判员杨海雁

审判员龙伯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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