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X镇,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兵云,株洲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反诉,进行调解)。
委托代理人潘晓波,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兵、人民陪审员袁文霞、罗忠文组成合议庭,代理审判员陈小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适用普通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10月至12月8日期间分7次从被告处购进布匹1800米,并组织工人加工成短款毛领棉衣进行销售。因布匹质量有问题,造成原告x元,并将两匹布料返还给了被告。因被告拒绝赔偿其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布匹货款2560元及其他布匹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事实属实,但考虑到被告的损失,可以予以补偿原告的一部分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原告数次从被告处购得“闪光绉”布料1800米,并加工为衣服出售。原告在将该批布匹加工成衣服后进行销售,在销售的过程某,该衣服出现了相关质量问题而导致客商退货,为此,原告认为系布匹的质量存在问题,将尚未用完的两匹布料(双方认可价值为2060元)退还给了被告,并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之下遂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被告在出售该布料时,未附有相关产品合格等相关证明。同时,原告并未就该面料的质量及损失价值的确定提交相关证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告刘某某自愿于2009年7月4日前给付原告程某某补偿款5000元。
二、原告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原告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小兵
人民陪审员袁文霞
人民陪审员罗忠文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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