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盗窃案

时间:2005-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终字第37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高中文化,原系佛山市X区顺达电脑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在湖南省益阳市X村X村X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顺达电脑厂与佛山市X区汉达精密电子科技公司(下简称汉达精密厂)是名称不同,但为同一实体的企业,厂房分东园区X区两部分。同案人周启生(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崔某均是顺达电脑厂、汉达精密厂的工人。周启生负责电脑主板的包装及运输(运输范围在生产车间内)工作,崔某则是仓储处搬运工,主要负责东园区的物料配送运输。工作期间,周启生欲盗窃电脑主板,便找到崔某、杨喜汉(汉发中介服务部的司机)、王某、苏浪(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商议。经密谋后,2005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周启生利用工作之便将1000块已包装好的电脑主板拉到工作车间(位于东园区)A1码头,让被告人崔某与杨喜汉利用配送物料出厂之机将电脑主板偷运出厂。因货车位置不够,崔某、杨喜汉只将其中的800块电脑主板偷运出厂(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略)元),并将赃物运至佛山市X镇置富花园后面的顺风停车场,交与在此等候接应的王某、苏浪处理。待四人将赃物卸下后,崔某与杨喜汉先行驾车离开。王某与苏浪则雇请货车将赃物运走并销赃。案发后,崔某潜逃,同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2005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崔某到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伦教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2、被害单位员工麦某坤的报案笔录,证实顺达电脑厂于2005年3月17日发现存放在该厂东园区A1座一楼车间的电脑主板800块被盗。怀疑是该司员工周启生所为。

3、佛山市X区顺达电脑厂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原系汉达(略)仓储处UMO一课搬运工,主要负责汉达精密厂东园区搬运工作,偶有安排在东、西园区之间运输;周启生原系SBU东园区X区主机板制造部主机板制造一处包装搬运工,负责车间内的电脑主板包装;杨喜汉是汉发运输中介服务部的司机,汉发运输中介服务部及杨喜汉负责汉达精密厂东、西园区的物料周转运输。另外,顺达电脑厂的物品出厂必须开具电子出厂证,出厂证由具备许可权的人员在电脑的出厂系统输入相关基本内容并提交本部门副理级主管和海关业务主管全部签核完成后出厂证方可有效,保安人员通过签核完成有效的出厂证单据号在电脑中对照电脑单据无误后放行。案发当日崔某偷运电脑主板出厂的出厂证是崔某日常工作中用来运输铁料出厂的出厂单据,该出厂证是崔某将资料输入电脑后经部门主管签名列印而出。

4、证人文某(顺达电脑厂被盗电脑主板车间的主管)的证言,证实周启生、被告人崔某是顺达电脑厂的员工。其中周启生是汉达精密厂A1座一楼电脑主板车间的搬运工,负责将生产线上生产出来的电脑主板打包装后拉到车间内指定的地方停放,不具备看管、保管电脑主板的义务;杨喜汉是汉达精密厂外租司机,负责汉达精密厂东、西园区之间的物料配送运输;被告人崔某系汉达精密厂仓储处的搬运工,负责汉达精密厂的物料配送运输。崔某、杨喜汉不属于被盗电脑主板车间的工作人员,与被盗电脑主板没有任何工作关系,不具备运送、保管电脑主板的责任。顺达电脑厂厂内物料配送一般是在东、西园区X区不在同一厂内,运输途中要出厂,故物料出厂需先由物料配送部门主管签名,打印一份物料清单,出厂时再交门卫核对,但由于出厂物料的种类、数量太多,门卫通常只核物料外观板数,而不检查里面的具体物料。

5、证人张某福(汉达精密厂仓储处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崔某向张某福借用手机后至今未还,后来崔某还代别人跟车(车牌号:赣(略))在东西园区之间搬货。张某福曾听崔某讲周启生叫他干一些事,如果成功以后就不用工作。周启生则是顺达电脑厂电脑主板车间的搬运工,工作地点在汉达精密厂A1座一楼。张某福对崔某的照片作了辨认。

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份一天凌晨3时许,两名男子租梁某某的大货车到佛山市X区伦教置富花园后面的停车场运货(共有200多箱),货物是从另一辆大货车上卸下来的,用纸箱包装。

7、证人梁某武(顺风停车场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一辆货车来到佛山市X区伦教顺风停车场,四名男子把车上的货物搬下来,之后其中两名男子离开,其余两名男子则把上述的货物装上梁某某的货车后才离开。经辨认,梁某武辨认出被告人崔某是案发当晚参与搬货及先离开的其中一名男子。

8、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证实顺达电脑厂与汉达精密厂是同属一个集团公司,顺达电脑厂生产和存放电脑主板的车间设在汉达精密厂内。周启生原系顺达电脑厂员工,负责运输做好的电脑主板。2005年3月16日,周启生向崔某提议盗窃电脑主板,并纠集了杨喜汉、王某(原系顺达电脑厂员工)及另一名男子一起密谋。次日凌晨3时许,周启生将1000块已打好包装的电脑主板用叉车运到A1区码头,由崔某、杨喜汉将其中的800块装上一辆货车,然后由杨喜汉开车与崔某一起将800块电脑主板运到厂外位于佛山市X区伦教置富花园后面的停车场,将货卸下交王某与另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处理,杨喜汉与崔某随后离开。案发后,崔某与同案人失去联系,遂自首。

9、被告人崔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证实搬运赃物地点位于顺达电脑厂东园区A1座的码头;盗取赃物后交同案人的地点位于佛山市X区伦教顺风停车场内。

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赃物DELL牌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略)元。

1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在湖南省益阳市X村X村X组。

12、现场勘查记录,证实作案现场的位置及周围概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工作之便,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崔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崔某协助周启生利用合法持有、保管本单位财产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周的行为属职务侵占罪,崔某从犯;(2)原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崔某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崔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1)上诉人崔某的主要工作范围是负责汉达精密厂东园区的物料配送运输,周启生的职责是负责包装及在车间内搬运电脑主板,而杨喜汉非被害单位的员工,在本质上三人均不具有职务侵占罪中要求的管理财物之责,仅履行包装电脑主板、物料配送运输的义务。从崔某实际犯罪过程看,首先是由同案人周启生将电脑主板拉到车间码头,再交崔某、杨喜汉偷运出厂,三人盗窃犯罪能够实施并得逞的关键是利用门卫检查出厂物料程序中只看货物外观的漏洞,趁运输铁料时将赃物挟入其中从而蒙混过关。也就是说,崔某利用的仅仅是其有权运输其他物料出厂的工作便利实施盗窃电脑主板行为,故崔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崔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2)原判根据上诉人在本案中犯罪事实、情某、性质,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崔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上诉人崔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