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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与毛某丙、王某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密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

负责人王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部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科员,住(略)。

被告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与被告毛某丙、王某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于立华担任审判长,法官邰大明、李凤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0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各庄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王某乙,被告毛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毛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巨各庄支行起诉称:2004年12月21日,被告毛某丙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期限1年。被告王某戊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毛某丙发放了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毛某丙未能还款,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毛某丙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人民币;2、被告毛某丙偿还借款利息x.98元(计算至2008年12月4日)及利息到给付之日;3、被告毛某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4、保证人王某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巨各庄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欠息证明,展期还款协议书,借款借据,承诺书。

被告毛某丙答辩称:借款是事实,欠款本金40万元,欠款利息不太清楚,钱都用在建牛场上了,我们同意分期还款,但需要给我们延长一下还款时间。

被告王某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出庭当事人对原告巨各庄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欠息证明,展期还款协议书,借款借据,承诺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4年12月21日,原告巨各庄支行与被告毛某丙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毛某丙提供贷款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12月20日,借款利率为6.0‰,还款方式为按季计收利息,到期一次还本。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六计收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王某戊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毛某丙发放了该笔贷款。2005年12月14日,原告巨各庄支行与被告毛某丙、被告王某戊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一份。展期到期后,借款人毛某丙未能还款,保证人王某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到2008年12月4日,被告毛某丙尚欠原告巨各庄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x.9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某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巨各庄支行与被告毛某丙、被告王某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展期还款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巨各庄支行已按约向被告毛某丙提供了借款,被告毛某丙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戊未能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巨各庄支行要求被告毛某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某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借款本金四十万元及利息(二○○八年十二月四日前十九万七千七百一十五元九角八分,二○○八年十二月五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某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毛某丙、被告王某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七百七十八元,由被告毛某丙、被告王某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于立华

代理审判员邰大明

代理审判员李凤泉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高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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