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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永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佩均、袁许兰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5月31日,被告因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0万元整。

被告朱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但双方未约定还款的期限和利息,现被告同意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1日,被告朱某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自愿于2009年4月8日之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整;

二、若被告朱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则原告张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永红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袁许兰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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