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鲁山县张良王某村四组陈某某等28户村民与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山县X镇X组陈某松、陈某某等二十八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又名陈某旗。

上诉人鲁山县X镇X组陈某松、陈某某等二十八户村民(以下简称王某村X村民)和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某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106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7年3月14日,王某村委为甲方,有时任王某村委主任韩庆勋、王某村X组长陈某海和四组的群众代表陈某杰、墙某某、陈某某、陈某峰在场,与乙方杨某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合同上甲方韩庆勋、陈某海签名盖有王某村委的公章,陈某杰、墙某某、陈某峰均签字;乙方杨某某签名盖章。该合同主要约定:将四组所属辖区内的河域承包给乙方做为河沙开发基地,承包区X村X组境内现有河岸和耕地为界,区域以内的沙滩、沙岭、水域全部包括在内;承包时间从1997年3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至;承包金额及付款办法,前六年每年承包金2000元,六年后承包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从卖沙之日起开始计付承包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以内预交押金1000元(以后抵承包款),每年交付一次承包款,先交款后使用。双方还对责任与其它作了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杨某某按约定向王某村委预交押金1000元。2003年3月1日,孔庄组时任组长陈某臣与马志辉在其中部分河荒地上合作植树,陆续植树成活约1600余棵。2004年11月,杨某某开始在承包的水域河滩段上采挖河沙,2005年杨某某向王某村X组群众分发承包金x元,每人100元。2005年12月,经王某村X村民陈某飞介绍平顶山的李某军、何志峰承包王某村X组大天岸以上河段的河荒地,当李某军等人将设备运至河道欲采挖河沙时,杨某某到场阻止。经协商李某军、何志峰与杨某某委托人王某豪签订一份《联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合同书》,合同上甲方王某豪,乙方何志辉、李某军,王某村委盖章,中介人村民陈某飞、党赖孩、徐成等签名。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承包土地,时间10年,开采范围东至孔庄村(四组)可耕地地边外,西至张良镇与马楼乡河流中心界,北至龟头(大天岩),南至王某村X村交界中心,四邻内的沙场及沼泽地均属开发范围,双方约定每年元月5日前向杨某某一次性交纳人民币6万元整,即2006年1月5日至2007年1月5日的管理费。2007年度,杨某某给王某村X组群众分承包金x元,每人按150元。2006年6月6日,张良前营村王某孩与陈某臣等人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孔庄组大天岸以下的河滩耕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营。2007年8月6日,张良镇X村王某孩与王某村X组陈某臣签订一份《麦秸坟九亩地承包合同》,将麦秸坟九亩地以每年x元的价格承包给王某孩,时间二十年。2007年10月,王某村部分群众对王某村委与杨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提出异议并发生争执,部分群众向张良镇人民政府及县信访局上访,经县信访局批转由张良镇人民政府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意见为:1、反映王某村委倒卖土地不属实;2、王某村委与杨某某达成协议后7日内未起诉,已视原合同无争议,所争议地段应属杨某某所有;3、要求撤销杨某某与王某村委签订的合同问题已超出了镇政府的权限,上访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求得解决。该意见由镇政府负责向当事人宣布,并告知双方均可申请复议或复查。2007年11月,杨某某又对准王某村X组群众分发承包金,按每人150元。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平顶山市水利局向扬志富颁发了采沙许可证。该证载明开采地点“澎河张良朱马沟、孔庄河段,开采时间2008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8日。”杨某某为开采沙场进行了投入,交纳相关规费,并购置沙船等。2008年5月26日,王某村X村民以王某村委侵权签订合同为由,请求宣告王某村委与杨某某签订于1997年3月14日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杨某某停止采沙行为。

原审认为,王某村委与扬志富于1997年3月1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内容上是“将四组所属辖区内的河域承包给乙方做为河沙开发基地,承包区X村X组境内现有河岸和耕地为界,区域以内的沙滩、沙岭、水域全部包括在内。”王某村X村民诉称是王某村委将不享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未经原告及集体同意情况下发包,侵害其合法权益。首先对争议的沙滩、水域的权属是合同的基础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确认林地、草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据此规定,王某村X村民认为其享有权利应当由人民政府登记确认,但对争议合同中涉及的沙滩、沙岭、水域的权属,其并没有持有政府登记确认的相关凭证。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已经依法登记发证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后,又发生民事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二十八户村民虽然多年使用该沙滩、沙岭、水域但未取得证书,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人,其主张王某村委与杨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关于其起诉请求判令杨某某停止采沙,因国家实行采沙许可制度,第三人持有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采沙许可证,系行政行为,不能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予以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鲁山县X镇X组陈某松、陈某某、墙某某等二十八户村民的起诉。

王某村X村民上诉称,本案争执的区域除了水域外,河岸以上均为耕地,并无沙滩、沙岭,这片土地从“四固定”以来,一直由上诉人王某村X村民占有、耕种和收益。对此,王某村委和杨某某均无异议,并且,王某村委和杨某某均承认并在合同中约定属于上诉人王某村X组所属的河域,这是不存在争议的。故,上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另外,王某村委与杨某某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王某村X组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杨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应当作出实体上的判决,原审裁定从形式上结了案,事实上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承包合同书》在形式上是与王某村委签订的,实际是与王某村X组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上诉人自合同签订后,投入资金上百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王某村X组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同意王某村X组上诉所称的承包合同涉及的土地一直由上诉人王某村X村民占有、耕种和收益的意见。

王某村委称其同意王某村X组和杨某某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涉及的沙滩、沙岭和水域,尽管未经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所有权证书,确权于王某村X组所有,但是在杨某某承包以前一直由王某村X组使用。对此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该沙滩、沙岭、水域的权属问题没有争议,应当认定王某村X组对该沙滩、沙岭和水域享有使用权。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是王某村委将该使用权承包给杨某某的合同效力问题,因提起本案诉讼的是王某村X组半数以上的村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法释(1999)第X号]第二条规定的发包方半数以上村民有权对承包合同的效力以发包方为被告,以承包方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对本案《承包合同》的效力作出裁判。原审以王某村X组未取得《承包合同》所涉及的沙滩、沙岭和水域的所有权证书,从而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1069—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寒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